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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的定义

定义

 

NPE(non-practicing entity)即非实施实体,Practical Law将其定义为那些获得专利或专利权但不实施专利发明的个人或公司。NPE通常不制造或销售任何产品或进行任何商业流程,而是通过以下方式利用获得的专利:对涉嫌侵权者强制执行专利权;收取许可费、专利转让费用、专利使用费或其他相关款项。由于NPE不会将专利发明本身或任何其他产品或流程商业化,因此它们通常不易受到专利侵权反诉的影响。网站还提及了PAE这一概念——虽然一些NPE(此处主要指专利主张实体PAE)的存在只是为了获得和执行专利,但仍有一些NPE的目的更为广泛,例如从事研究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或大学。一些NPE,特别是那些不研究和开发发明的NPE,常被戏称为“专利流氓”,因其总是积极针对使用某些被广泛应用的技术(如商业方法软件)的公司而受到批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在一份报告中虽然未对NPE进行定义,但也提到了NPE的概念,即NPE包括主要寻求开发和转让技术的专利所有者。国内外的学者和研究机构根据不同标准将NPE划分成了不同的类型。

我国国内信通院的学者将NPE划分为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 PAE)、大学及研究机构、个人发明者以及非竞争实体(Non-Competing Entity,NCE)4种类型。

专利主张实体(PAE)是NPE的一种子类型,该类实体主要通过收购专利来进行专利主张,通常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来实现。PAE本身并不使用其持有的专利发明,而是通过向他人进行专利许可或要求专利侵权和解的方式来获取收益。由于其专利执行策略具有侵略性,因此PAE通常被称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Intellectual Ventures即为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PAE之一,诉讼对象包括微软、谷歌和苹果等主要科技公司,其专利收购、许可和诉讼模式被视为推动专利货币化的典范。涉及PAE的典型案例之一是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一案。

PAE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大体量(high-volume)PAE和高值(high-value)PAE。大体量PAE专注于提起大量诉讼,但每个案件的目标和解金额相对较小。这类PAE的策略围绕数量展开,向多个公司发起大量诉讼,迫使被告为避免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而支付“骚扰性和解金”(nuisance settlements)。IP Edge就是典型的大体量PAE。它针对许多实体频繁发起小规模索赔,鼓励被诉公司快速和解而非花费时间和金钱进行法律诉讼。与大体量PAE以量取胜的思路相反,高值PAE的策略是案件数量更少,但单个案件获得的和解金额更高。后者往往采取高风险诉讼的方式,通常通过精选的个案争取可观的赔付。IPNav就是高值PAE的典型代表。它精心挑选有潜在重大收益的案件,通过专利许可赚取了超过6亿美元的收入。两种类型PAE目标公司的应诉策略也有所不同。为应对大体量PAE,公司需要准备好应对多个小额索赔;而对于高值PAE,公司则需要侧重于为高风险案件制定更强的防御措施。

大学和研究机构中也同样存在NPE,但由于此类NPE的工作重点在于学术和科学进步,因此它们通常被视为NPE中一个较为独立的类别。这些院校和机构通过研究和创新获得专利,但通常不直接对这些成果进行商业化。相反,它们向行业的参与者进行专利许可,有时甚至通过诉讼来执行其专利权。大学和研究机构通常将其专利和许可活动合理化,认为这是回收研究成本并重新投资于进一步创新的方式。然而,学术专利的商业化,特别是通过诉讼进行的学术专利的商业化,可能会在学术界受到一定的批判。部分观点认为,这些活动削弱了学术研究的协作性和公共服务性。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就是此类NPE的典型代表。该校在生物技术、制药和工程等领域拥有大量专利,其技术商业化办公室对学校拥有的专利进行管理,并与私营公司合作进行专利许可。其作为NPE的典型案例就是该大学参与了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已就该项技术与Editas Medicine和Caribou Biosciences等公司达成了重要的许可协议。

个人发明者也可以作为NPE。它们通常通过收购专利来针对公司或其他实体主张专利。这些发明者可能缺乏将其专利商业化的财力,因此选择通过许可或诉讼来产生收入。相比于大学等机构性NPE,个人发明者NPE往往被视为更具投机性。Ronald A. Katz是此类NPE中较为典型的例子。他持有大量关于呼叫中心技术(call center technologies)的专利,他的公司Ronald A. Katz Technology Licensing参与了数百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目标覆盖了AT&T、Sprint和Verizon等大型电信公司。

非竞争实体(NCE)则是指在主要业务领域之外持有并许可专利的组织。与直接利用专利来保护核心产品或提高核心产品竞争力的公司不同,NCE收购或持有的专利通常用于交叉许可、扩展专利组合或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它们可能通过专利许可活动来实现知识产权的货币化,但并未积极参与这些专利相关的市场竞争。NCE通常活跃在持有专利所属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中,将核心业务之外的专利作为次要资产,无需直接参与专利技术相关的生产或开发活动即可通过专利获得收入。也正是因为它们并非所持专利技术市场中的直接竞争者,因此NCE与专利所在领域的公司的关系往往是合作而非竞争。

国外亦有对NPE类型的不同划分,如某咨询公司将NPE划分为基于研究和开发的(R&D based)NPE、进攻性专利聚合者(Offensive Patent Aggregators, OPA)、防御性专利聚合者(Defensive Patent Aggregators, DPA)和专利服务管理公司(Patent Service Management Company)。

基于研究和开发的NPE指的是通过学术研究生成专利但并不自行商业化发明的大学和研究机构。OPA则通过收购专利后以专利主张为手段获取收入。它们通常会通过诉讼威胁来执行专利,利用专利诉讼的高成本迫使被告妥协,寻求高昂的和解金或许可费。DPA主要通过收购专利来保护其成员或客户免受潜在专利诉讼的威胁。它们会购买成员可能侵权的专利并将其许可给成员,从而保护他们免受专利流氓的侵害,用这种方式帮助其成员公司降低诉讼风险。专利服务管理公司则是作为中介公司专门帮助NPE和履约实体(performing entities)管理其专利组合。这些公司负责调查专利组合,促进许可协议的达成,并帮助NPE和运营公司之间解决纠纷,旨在优化专利资产的价值,并帮助客户应对专利执行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