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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的运作机制

运作机制

 

一、NPE专利包的获取

NPE通常通过战略合作、专利转让或协议来获取专利包(portfolio),这些专利原先的专利权人希望一些专利实现货币化,但由于其可能与其他企业有业务往来或交叉许可协议,不愿直接参与专利的许可或执行,因此选择将部分专利进行剥离并转让给NPE来实现专利的货币化和执行。

Optis Wireless Technology为例,NPE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专利包。

第一,专利转让与分配。由于一些公司不希望对某些商业合作伙伴直接发起诉讼或许可谈判,因此他们可能会将部分专利转让或分配给NPE。通过将这些专利转让给NPE,原始专利持有方可以在避免直接与有商业关系的公司进行复杂谈判的同时仍然能够利用其专利资产获利。并非所有此类型的专利都是高价值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有些专利价值较低,进入专利包只是为了增加专利的数量,从而增强NPE在谈判中的影响力。

第二,收益分成协议。原始专利权持有方在将专利转让给NPE时,转让协议中可能包括收益分成安排。这意味着,虽然NPE拥有执行权,但他们需要和原始专利持有方对许可收入或诉讼和解款进行分成。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原始专利持有方并不直接参与专利相关诉讼和谈判,但仍能通过专利执行间接获利。

二、NPE的业务:专利变现模式

NPE并不创造发明专利或将其商业化,他们的业务集中于通过许可协议、和解谈判和诉讼来实现专利变现。NPE的收入模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识别目标专利。NPE运作的第一步是识别具有变现潜力的专利。NPE通常从小企业、破产的初创公司或无力将产品推向市场的个人发明人那里获得这些专利。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专利代表了高度创新的想法,但其创作者缺乏与大公司竞争的基础设施或资金实力。

第二阶段,专利组合的收购。一旦NPE发现具有变现潜力的专利,他们便从专利持有者那里收购这些专利权。初创企业和发明人在面临财务困难或解散时,可能会出售专利以回收研发投资。这个过程可以被视为一种资产清算,类似于其他行业中对有形资产的清算。NPE可能会单独购买这些专利,也可能作为其他公司的一部分组合收购。

第三阶段,战略性专利聚合。通过聚合多个专利,NPE可以形成具有广泛或特定领域聚焦的专利组合。这些组合可能涵盖特定的技术领域、行业应用或特定技术特征。这样的聚合有助于增强NPE的地位,使他们能够针对多个公司或提供涵盖一系列相关技术的捆绑许可协议。

三、尽职调查与专利组合的筛选

尽职调查是NPE模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实现有效变现,NPE通常会选择具有强力主张、与相关行业联系紧密、发挥重要作用且在法律上具有可辩护性的专利。在进行选择之前,NPE通常会对专利进行严格的评估,评估的过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索赔图表绘制和现有技术检索。在接触潜在被许可方或进行诉讼之前,NPE会进行索赔图表绘制工作,将具体的专利主张与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技术进行对比。这种映射能够帮助NPE建立专利技术与被指侵权方产品之间的明确联系。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也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专利主张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降低专利在法庭上被无效的可能性。

法律审查。NPE通常与律所合作,对专利组合的诉讼可行性进行审查。许多律所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只有在获得和解或胜诉的情况下才收取费用。这种法律审查过程可能会涉及多个层级的审查,包含多位律师和法律专家对每项专利的强度和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诉讼融资尽职调查。在一些情况下,NPE会与诉讼融资方合作,后者负责提供进行诉讼所需的资金。诉讼融资方会自行进行尽职调查,独立核实案件情况,判断胜诉的可能性。这一额外的审查可能会提供新的视角,降低NPE败诉的风险,并确保胜诉率更高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经过此种严格的筛选过程,最终筛选出的进入诉讼阶段的仅有一小部分专利,这部分专利也因此通常被称为“1%中的1%”。这意味着在所审查的专利中,只有极小一部分可被认为具备通过诉讼或许可进行变现的潜力,从而确保了NPE拥有高质量的资产,并且此类专利往往执行成功率也更高。

四、许可与谈判策略

一旦NPE建立了强大的专利组合,他们就会启动许可流程。由于许可能够避免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通常会作为诉讼的替代手段被首先尝试。许可的谈判策略也会根据事实产生多种多样的变化。

目前较为常见的许可情况主要包含自愿许可协议和捆绑或组合许可。一些NPE会向公司提供自愿许可的机会。这种方式较为温和,使企业能够在没有诉讼压力的情况下谈判条款,通常适用于与专利技术有明显重叠的公司。而在捆绑或组合许可的情况下,NPE可以通过提供整个专利组合而非单一专利的许可来增加许可的价值,通常能够获得更高的许可费用。由于在专利覆盖技术的不同方面或行业应用的情况下,潜在被许可方很难在不产生巨大成本的情况下绕过这些专利,因此组合许可的策略在此种情况下尤为有效。

在某些情况下,NPE可能会采用更为积极的谈判策略,向他们认为侵权的公司发出“需求信函”。这些信函会通知被指控的侵权方,NPE有意收取许可费用,或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这些需求信函是NPE发出的正式通知,在通常情况下,收到需求信函的公司都会选择谈判,而非面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费用也难以预料的诉讼。

五、诉讼作为执行机制

诉讼能够帮助NPE产生收入以及执行专利权,在其运营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NPE认为某些公司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且拒绝许可时,便会发起诉讼。但NPE采取的诉讼策略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可以对专利侵权施以显著的赔偿金,这一点常常为NPE所利用。NPE会将这种高赔偿的风险作为一种杠杆,导致被指控的侵权方更倾向于选择和解而非参与耗费巨大的法律诉讼。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司法管辖区,NPE通常会充分利用当地对侵权和有效性进行分别裁定的二元化专利体系。在这种体系下,NPE通常能够更为迅速地获得初步禁令,从而在有效性尚未评估之前给被告施加压力。这些地区的执行之高效也使其成为NPE诉讼的热点地区。

此外,NPE通常与律所合作,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所只有在获得和解或胜诉的情况下才获得报酬。这种安排减少了NPE的前期成本,使其利益与律所一致,共同实现有利的结果。如果存在诉讼融资方的话,融资方也可以和NPE共同分担法律成本。融资方来承担诉讼费用,作为交换,他们可以在胜诉后获得部分判决赔偿。两种模式中的后者在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为NPE提供了额外的资源来推进资金吃紧、难以独立完成的案件。

六、对NPE模式的批评与辩护

NPE模式颇具争议。反对者认为NPE的行为迫使一些公司将资金和资源分配到法律防御方面,从而被迫减少了研发相关的投入,不利于创新。他们通常将NPE称为“专利流氓”,指责其利用专利系统来获得财务收益,客观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

然而,NPE及其支持者认为,他们在维护专利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确保了发明者和小企业尽管缺乏直接商业化的能力,但能够实现发明的货币化。发明者可以通过NPE进行专利变现,所以即使他们的发明无法直接进行商业化,也有途径回收研发投入的成本,从而鼓励他们在研发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支持者认为专利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可以进行类比,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所有者并未直接“使用”该财产的产权,产权也仍可以被维持。在这种观点下,NPE可以帮助发明者确保专利的价值,维护发明者的权利,从而激励各行各业的进一步创新。

市场对NPE的活动有着显著的影响。例如,在电信和半导体等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专利诉讼尤为频繁。在技术重叠和竞争的情况下,NPE很可能能够获得可观的许可费用和和解金额,因此这些行业也往往成为NPE瞄准的目标。

此外,随着商业的全球化浪潮,NPE也面临着新的机会和挑战。例如,在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不太完善的地区,NPE可能会在专利执行方面遇到困难。但在诸如德国这样的法律系统对专利权持有者有利的司法管辖区,NPE快速获得禁令的成功率就会较高,这些地区也因此成为了专利诉讼的热门。

总体而言,NPE是全球知识产权格局中一个复杂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专利组合管理、许可谈判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运作,精心设计一系列变现策略,专注于专利变现而非发明专利的商业化。尽管NPE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对创新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也因此受到诸多批判,但NPE的支持者认为,他们保护了发明者的权利,为专利持有者提供了一种从知识产权中获取价值的途径,为维护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作出了贡献。无论是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者还是“专利流氓”,不可否认的是,NPE在专利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深刻影响着全球范围内专利的价值与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