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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被告机制

附表A被告机制

 

本文描述了一个复杂但未被充分报道,被告数量庞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称为“附表A被告机制”(即“SAD机制”)。该机制常见于伊利诺伊州北区,主要针对中国的电商。SAD计划利用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薄弱环节、利用司法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尊重、以及电商平台的责任漏洞。在法官的大力协助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向电商索取和解金,而无需满足诸如送达诉状从而建立对被告的个人管辖权等基本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本文梳理了该机制的运作方式,包括它是如何绕过标准的法律保障措施,如何困扰了数十万商家,以及如何给电商市场、消费者和法院增加巨额成本。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遏制该诉讼机制的方法。

引言

本文揭示了一个未被充分报道的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机制。事实上,这个机制非常隐匿,以至于还没有正式名称。因为权利人原告通常在单独提交并封存的“附表A”中列出被告,本文将其称之为“附表A被告”机制(即“SAD机制”)。

权利人利用SAD机制来打击第三方商家在电商平台(如亚马逊和Wish)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权利人单方面提起诉讼并获取禁令,冻结商家与电商平台的关系。大多数SAD机制案件都是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起的商标诉讼。SAD机制案件可能影响了数十万电商,并导致联邦政府损失了25亿美元的诉讼费。

SAD机制解决了权利人一直以来面临的一个问题:如何经济高效地解决电商平台上的大量侵权行为,尤其是当涉嫌侵权者位于中国或其他国家,并隐藏其身份和地点时。然而不幸的是,SAD机制通过颠覆现有的知识产权和民事诉讼规则来推进这一目标。该机制的每一步在表面上似乎都符合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但单方诉讼和线上平台的司法外行动相结合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包括不合理的和解。因此,SAD机制远远超出了遏制网络侵权的范围,而对无辜的商家、线上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它还损害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尽管清除SAD机制无疑会提高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的成本,但这符合法治的要求。本文的第一章描述了SAD机制的运作方式,第二章对其普遍性进行量化,第三章描述了SAD机制如何滥用法律制度,第四章讨论了遏制SAD机制的方法。

一、SAD机制的运作方式

本章描述了SAD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并对一个滥用SAD机制的诉讼案例进行分析。

(一)SAD机制分为八个步骤

权利人使用SAD机制来解决线上市场上发生的所谓侵权行为。权利人将确定一组被告商家,这些商家的销售列表表明其正在销售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确定一批潜在被告后,权利人按照以下八个步骤推进:

步骤1:权利人提起诉讼,诉状标题引用“附表A”列明的被告,如下面的红色箭头所示:

 

1.起诉状中的通用被告名称示例

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一般很笼统,并没有针对任何被告的具体阐述,使得后续案件可以简单复制和修改后继续使用该诉状模板。

步骤2:权利人将附表A的被告名单与起诉书分开提交(使用不同的文件编号),并请求法官封存被告名单。以下为案卷示例:

 

2.附表A被告归档的案卷示例

附表A的实际内容可能是一份粗糙的被告姓名列表,示例如下:

 

3.附表A被告名单示例

权利所有人可以密封提交整个起诉状,而非仅仅密封被告名单。以下示例在标题中列出了近100名被:

 

4.列举近100名被告的起诉书示例

本文的分析适用于权利人在最初就封存被告身份的任何案件。

如果确实存在在权利人有效送达前就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的真实担忧,暂时封存被告身份可能是适当的。法官有权接受或拒绝权利人的封存请求。在权利人有合理机会向被告送达时应解除对被告信息的封存,但如果随后无人提出异议,法官并不一定会主动重新对封存状态进行审查。

步骤3:权利人要求对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签发单方面临时限制令(TRO)。临时限制令还对电商平台施加了各种义务。临时限制令作为非常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权利人获得批准的诉答责任很重。临时限制令程序是单方面进行的(即,被告缺席)。因此,尽管法官有时会主动发现权利人请求的漏洞,但大多数时候被告没有机会指出权利人请求中的任何问题。

步骤4:在法官批准单方临时限制令后,权利人将其提交给被告出售商品的在线平台。

步骤5:即使电商平台可能有正当理由主张该临时限制令对其没有约束力,他们通常也会遵守临时限制令。这是因为,一方面违反临时限制令会使电商平台面临藐视法庭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临时限制令可能构成对电商平台发出的商户侵权通知,因此如果平台不制止这些商家的进一步侵权活动,在未来案件中被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将大大增加。TRO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4天,但电商平台可能会无限期地冻结商家的账户以降低平台的法律风险。

为了实施TRO,电商平台通常会冻结商家的所有电商活动,而不仅仅是所指控的侵权活动。此类冻结以两种方式伤害了被告。

首先,平台会冻结商家在平台的所有资金。这将给被告造成严重或者是致命现金流问题,使其无法向其供应商、雇员或律师支付费用。

其次,此类冻结会禁止商家未来的销售活动,包括涉嫌侵权和无异议的非侵权商品。这暴露了TRO作为补救措施的预期目的与实际结果严重不匹配。TRO本应仅涉及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但其引发的冻结可能会波及商家合法的商品。商家商业活动的减少会导致电商平台的收入和利润相应减少,从而造成损害。

SAD机制将合法商品也从电商平台下架,消费者也因此受损。商家和商品的减少也会导致消费者的选择减少,价格上涨。SAD机制的单方临时限制令扭曲了合法商家之间、商品之间的竞争,无法实现促进公众利益的目的,反而造成了损害。

步骤6:因其身份被法院封存,商家可能只有在其平台账户被冻结时才知道自己被起诉。SAD机制的权利人利用商家的业务和现金流陷入困境这一窘境,趁机提出看似简便的解决方案——如迫切需要快速解冻,则支付和解金。如商家和解,权利人将撤诉。通常情况下,如通过和解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因当事方自愿解决了问题,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社会是有益的。但在SAD机制中和解则恰恰相反。SAD机制中,TRO的签发完全基于权利人的一面之词。TRO迫使商家非自愿和解,而商家根本没有机会向法院阐述自己的立场和理由,因为相比应诉,和解更便宜、更快捷且结果更可预测。与和解通常可以达成对社会有益的效果不同,这些不当和解标志着司法程序系统性的失败。

步骤7:权利人可以去除任何不同意和解的商家。通过策略性地选择保留对哪些被告的起诉,权利人可以操控法官可获取信息。随着被告商家(和解或被撤诉)不断的被撤诉,案件表面上似乎有所进展。

步骤8:在和解和自愿撤诉之后,余下的商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不出庭: 如无法负担诉讼费用、涉案金额低于诉讼费用、未收到适当的通知或未被送达、未在美国并认为其不受任何美国法院程序的管辖、(可能由于电商平台冻结资金)而破产,或者商家自知侵权,预见到败诉的后果。

接下来,权利人会请求对未出庭的被告商家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倾向于同意作出此类缺席判决,虽然判赔金额可能低于原告请求金额,或最终颁发的禁令范围小于原告请求范围。为了便于执行,法院可能命令电商平台将任何被冻结的资金转给权利人。

(二)SAD机制案例分析

Emoji 公司 以下简称Emojico是一家德国公司,在美国注册了用于多个类别的“Emoji”商标。Emojico授权供应商以“Emoji”品牌销售商品。将载于字典的单词作为商标用于表达非字典固有的意义,这种操作并不罕见(如 “苹果”电脑),但商标权利人并不能阻止这个单词被用于表达字典本身的意义。

在这一附表A被告案件中, Emojico声称以下亚马逊在售商品侵犯了其商标权

 

图表5.Emojico提供的亚马逊“侵权”商品页面截图

显然,Emojico在亚马逊平台上利用关键词搜索了“emoji”,并标记了数百个在产品标题或描述中出现单词“emoji”的商家。Emojico随后声称,这些产品页面侵犯了其对单词“emoji”的商标权。在以上屏幕截图中,绿色方框表示所谓的侵权。

这并非一项善意的商标索赔。商标法通常限制初级用户使用已经获得商标保护的术语作为来源标识。但截屏中所展示的马克杯没有使用“emoji”作为来源标识符。这不是一个“emoji”牌的马克杯,而且马克杯的杯体上也没有“emoji”这个词。上图中唯一提到“emoji”的是关于该马克杯的商品描述。

此外,商标法允许“描述性合理使用”,即初级用户使用字典中的词语来描述商品的属性。这正是该马克杯商家正在做的事情——告诉消费者马克杯上显示的是大便表情符号,而该商户并没有其他方法来准确地描述这个杯子。任何“大便表情符号”的同义词都会阻碍消费者的决策,而商标法并不要求商家在语义上做此种延伸。

考虑到上述情况是对“emoji”这个术语字典意义的合法化使用,原告根本就不应该提出该商标索赔。然而,根据SAD机制,法官可能永远不会听到任何反对Emojico的意见。通过夸大其“emoji”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控制法官所能接收的信息,Emojico可以获得法律上原本不应支持的和解或对被告公司的缺席判决。

二、SAD机制的普及程度的量化分析

本章介绍了关于SAD机制的实证研究细节。

(一)研究方法

2022年12月28日,作者在彭博法律案件数据库(Bloomberg Law Docket)的“当事人”一栏搜索“附表A”和相关术语,共检索出9181个案例。随后,通过彭博法律数据库的搜索过滤器对初步搜索结果进一步筛选,排除州政府和外国案件,仅保留联邦“诉讼性质”NOS为版权、专利或商标的案件(排除如资产没收等非知识产权索赔案件)以及搜索词汇在起诉状也有体现的案件。经过上述筛选,数据共包括1991年以来的3217个案例。第一个标题为“附表 A”的案例是在2013年提交的。在3217个案例中,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提交了2846个案例超过88%),佛罗里达州南区有242例7.5%)。其余的司法管辖区各自占比都不到2% 。

为什么SAD计划案件集中在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虽然该计划与该地区的历史渊源尚不清楚,但在当下,权利人只要能继续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就会不断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地区法院法官Martha Pacold通过向权利人提供备案模板,帮助SAD机制案件取得成功。可能还有其它有利于权利人的地方实践,尽管这仍属推测。

3217个数据集案件中,2837个案例88%的案件性质归类为商标诉讼。版权和专利案件各占约6%。

3217个数据集案件中,935个在2022年立案,733个在2021年立案,533个在2020年立案。总体而言,数据表明,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从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28日提起的案件数量超过SAD机制案件总量的2/3。

彭博法律数据库还可依照结案情况进行检索。由于SAD机制近期才兴起,许多相关案件可能仍未得到解决。此外,对于存在数百名被告,且各自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件”,彭博法律数据库如何归类也还尚未明晰。尽管有数据方面的问题,但数据本身支持了大量案件并不遵循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推论。在显示结案的2688个案例中,70%被归类为“缺席判决”,28%被归类为“准许撤诉”,不到2%为其它如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根据2021年对Emojico SAD机制案件的审查,Emojico在每个案件中平均起诉了超过200名被告。如果该平均值适用于整个数据集,则超过600000名商户在SAD机制案件中被起诉。

三、法律体系如何使得SAD机制成为可能

SAD机制利用了几种情况。首先,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规定严格的责任,使得权利人更容易以最少的事实证据获得胜诉。第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法官有时倾向于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第三,SAD机制案件可以很大程度上,或者完全由单方进行,因此法官可能会根据权利人未经抗辩的主张而采取行动。第四,电商平台过度冻结,也对处理临时限制令发挥了关键作用。

综上,这些动态机制创造了一个环境,使得权利人可以在名义上遵守规则,而在实际上获得滥用和敲诈的结果。本章解释了SAD机制成功的因素。

通用诉状。参与大规模知识产权诉讼的权利人希望保持低成本。例如,SAD机制权利人只在起诉状中陈述不具体针对任何被告的通常事实,从而可重复使用起诉状模板。此类非具体化的起诉状可能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关于起诉状标准和诉前调查的要求。但是,在单方程序中,有时这样的起诉状是可以被接受的。

规避送达。权利人可能很难查找商户并向其送达,尤其是那些位于国外的商户。得益于电商平台采取的冻结账户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和解,权利人可能在不向商户送达的情况下实质性地解决诉讼,因此SAD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送达。

规避属人管辖权。SAD机制诉状可能会笼统地主张所有被告在原告偏好的地点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举出任何事实证据支持。这本应不足以建立属人管辖权。例如,正当程序原则通常要求每个线上被告曾有意将其行为指向该法院管辖区,并且“有意指向”需要有具体针对每个被告的事实描述。权利人应该逐个证明对每个被告的管辖权均成立,但该要求很少被讨论(很可能是由于诉讼是单方进行的原因)。

不当并案。一般而言,法院会宽泛解释案件合并的要求,宽松的合并规则可以显著提升权利人方的效率。但是,不当合并对被告尤其不利,并在法院程序中造成混乱。

通常,在SAD 机制案件中,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权利人会汇集一批在电商平台上涉嫌侵权的人,并在起诉书中一一列举。权利人随后笼统地断言被告之间有关联,但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支持。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只允许将“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的被告合并。在同一电商平台上,毫无关联的被告各自单独(被控)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该标准。某法院曾作如下解释

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仅支持一个结论,即许多不同的造假者正在使用类似的策略来销售原告HUGGLE产品的假冒产品,并且他们可能从相同或类似的来源获得这些假冒产品。不同个人或实体通过互联网独立销售假冒商品不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中关于交易或事件的要求。

权利人可能觉得逐一起诉个体商户在具体操作上或成本上不可行,因此更喜欢使用SAD机制一并起诉众多商户。然而,根据案件合并的规则,本应该逐个提起诉讼,法院不应该为规避规则的制造变通方法。

不当合并使得SAD机制诉讼有利可图。无论列多少名被告,起诉立案费都是402美元。通过将不相关的被告合并到一个案件中,权利人可以大幅降低单独起诉的起诉成本。例如,如果权利人在附录A中列出200名被告,而不是对每个被告提起单独诉讼,那么诉讼成本将下降99.5%,降至每个被告2美元,而不是每个被告402美元。每个被告400美元的差额使得权利人起诉众多被告在成本上有了可能。

权利人收获的意外之财建立在政府损失之上。如果200名被告被不正当地合并到一份诉状中,政府将损失8万美元的潜在立案费。如果这个平均数适用于3200多起SAD计划案件,那么SAD计划迄今为止已导致法院损失了超过2.5亿美元。事实上,如果权利人必须为每个被告支付立案费,这个数字可能会低得多,因为权利人不会起诉这么多商家;这一差距凸显了诉讼费筛掉不值得花费公共成本裁断案件这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封存的被告身份。法院通常要求诉讼当事人公开表明身份,以确保司法系统的透明度。虽然封存被告身份在有些情况下是适当的,但法官应该仔细审查此类请求,而不是将权利人未被反驳过的主张照单全收。

对回击的商家撤诉。如上所述,权利人可以有策略地对被告撤诉,从而控制法官可以接触的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法官应该思考,在自愿撤诉的案件中,自己没有收到哪些信息。

非个性化裁决。对于权利人来说,针对SAD机制中的每个被告提起单独诉讼,通常是不划算的。单方面听证则是一种低成本的替代方案——它促成了对所有被告作出非个性化判决,因为被告没有出庭,无法要求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单独审理。

未按法律程序的决定。单方临时限制令(TRO)是SAD计划的关键。要获得单方临时限制令,权利人必须表明“具体事实:即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之前,会对起诉方造成直接的、不可挽回的伤害、损失或损害。”法官应严格遵守“具体事实”要求,但SAD机制诉讼,权利人可以通过笼统的申请获得成功。

单方临时限制令一般应在被告出庭之前保持现状,但SAD机制临时限制令改变了现状,并可降低对进一步的司法监督程序的需求。这使得SAD机制中的单方临时限制令成为一种不适当的司法干预。

有限纠错。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更高的司法错误风险。

首先,知识产权通常没有明确的边界。权利人通常会将他们的权利主张推至边界或边界以外,由被告对过度的主张进行反击。当被告不出庭,知识产权边界不清晰时,法官可能会接受超额索赔。

第二,法院通常需要外部证据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范围,而非对抗性的程序中不会出具这这类证据。例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能需要对在先设计进行全面检索,以确定“一名普通观察者,在了解在先设计的情况下,会认为[涉嫌侵权]的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不应相信权利人会找到并提交在先设计;毕竟,他们会立即辩称任何事项均应不予考虑。法官可能缺乏技术专长或检索能力,无法自己找到在先设计。如果正确的在先设计未提交给法官,“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单方面评估很可能导致明显的过度执法。”

SAD机制案件中,任何事实或法律错误都不太可能被纠正或被上诉,因为大多数被告会和解、自愿撤诉或不出庭。

例如,Emojico公司要求对一些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识别出了Emojico的过度主张;即不正当地寻求将字典单词私产化。然而,法官在确定责任时忽略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抗辩,因为被告没有提出抗辩他们不能——他们未出庭。相反,法官认为描述性合理使用只可以降低故意侵权的索赔,而不是商标侵权本身,并判每个被告“仅仅”承担25000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告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条件,法院则根本不应该判定任何损害赔偿,因为侵权主张不成立。然而,因为被告缺席,他们也不会对裁决进行上诉。

四、解决SAD机制问题的方法

目前很难确定SAD机制诉讼有多少是合法的,也很难确定权利人获得补偿的最佳途径。是否有办法在抑制非法案件的同时保留合法案件?本章提供了一些思路。

(一)司法教育

正如第三章所描述的,SAD机制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官轻信并采纳权利人未经抗辩的主张。法官只需更有力度地质疑权利人的申请,就能减少滥用SAD机制的诉讼。

然而,法官经常不考虑被告不常提出的抗辩。此外,尽管伊利诺伊州北区的法官现在已经审理了许多SAD机制案件,但案件仍在不断出现——Pacold法官仍在帮助权利人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文件。因此,仅凭提高司法意识可能无法根治SAD机制滥用的问题。

(二)改变电商平台政策

如果电商平台不扩大单方临时限制令的适用范围,SAD机制的气焰就会减弱。例如,任何账户都应只冻结涉嫌侵权的物品和资金,而不是整个账户和所有资金。然而,有法院不支持这一论点。Wish曾请求法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资产冻结,但法官回应称,Wish无权提出异议(因为资金属于商家,而不属于Wish),并且Wish无法证明其拥有的资金不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

此外,电商平台担心自己承担责任,这也导致他们不愿主动采取一些更精准的政策措施。对于平台来说,直接关闭临时限制令项下涉嫌侵权的商店更为简单,风险也更低。

(三)更多地使用现有的法律条款

除了更有力度的适用第三章所探讨的规则之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其他现有条款也可有助于遏制滥用SAD机制的诉讼

被告集体诉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被告可以像权利人一样组成集体。例如,被告集体可以挑战权利人的商标或提出描述性合理使用等抗辩。然而,很少有个体被告有足够的动机和资源来打这场官司,更不用说组织集体诉讼了。

律师费赔偿。在特殊专利或商标案件中,胜诉的被告关于律师费补偿的请求可能会得到支持,在版权案件中,法官可酌情决定。如果权利人的律师没有正确地进行诉前调查,向法官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提起过于笼统的起诉,法官可以依据FRCP第11条对其进行制裁。

费用转移会降低大规模知识产权诉讼在财务上的吸引力,并使得愿意反驳SAD计划的被告获得补偿。此外,SAD计划案件应被视为“特殊”案件,以符合费用转移的目的,原因已在第三部分中概述。

尽管如此,在SAD计划案件中,法官已经否决了自由裁量下的费用转移。一家法院解释了其拒绝费用转移的理由

该案件与本地区和全国各地许多其他案件发展路径相同,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发现其知识产权可能被侵犯,并且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仿冒产品通过在线平台出售。如果认为该案属于特殊案件,就会使评估哪些属于普通哪些属于特殊案件的术语变得混淆不清。这将给合法受害的原告提出合理索赔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法官对权利人的同情并不罕见。这是法官在SAD计划案件中不会更为积极地使用费用转移的主要原因,甚至当其应当被适用时,法官也不太愿意这样做。此外,权利人可能会通过自愿撤诉来避免费用转移,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判决费用转移,以防止策略性博弈。

保证金。FRCP第65条规定,“只有在法院认为诉求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足以支付任何一方因被错误地禁止或限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时,法院才可以签发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

法院可自行决定保证金金额,但该金额应足够高,以补偿所有潜在受影响方的损失,包括目标商家、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不幸的是,法院通常低估了SAD计划案件中的保证金额度,因为他们没有预计到单方面TRO会造成多大的损害。

保证金具有重要的看门人功能。例如,在一家法院要求SAD计划的权利人按照每个被告支付10000美元的标准支付保证金时,权利人便将被告的数量从218个减少到5个,因为按照218万美元的保证金支付2%的保险费太过高昂。

但是保证金也面临一些与律师费转移相同的限制 被驳回或和解的被告不太可能从保证金中获得赔偿,且如果基于保证金做出判决对权利人具有惩罚意义,法官也不会这样做。虽然更高的保证金可能会迫使权利人提前对其案件进行更为仔细的评估,但是更高昂的司法强制保证金也不太可能对SAD计划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可能的法定改革

国会不太可能采纳任何反SAD计划的立法改革。国会经常因僵局而瘫痪,很难通过任何不利于权利人的改革,而且国会可能会将SAD计划误解为一个地区性即芝加哥问题。如果国会曾经考虑过遏制SAD计划的方法,它应该评估下列改革意见

申请费与被告人数成比例。在一份诉状中列举大量被告对SAD计划获得财务成功至关重要。如果诉讼费用反映了这种做法,权利人的经济盘算将随之改变。例如,402美元的诉讼费用可能仅涵盖前几名被告,之后每增加一名被告,费用就增加402美元。首笔402美元涵盖的被告数量如果设置得足够高,使得大多数合法案例都适用固定价格,那么这种价格变化可以很容易地减少滥用SAD计划的案例。

针对被告身份保密的更强推定。为了强调被告身份保密应当是例外情况,FRCP可以对被告身份保密的案件加强司法审查。例如 当原告提交的诉状中隐匿了被告身份,应该收取更高的立案费;可以要求权利人主动披露他们提交被告身份保密立案申请的频率以及这些案件的解决途径;可以要求法官在权利人能够向前推进之前采取额外的步骤来验证保密请求的合法性;保密规则可以要求被告身份在立案后法定的特定天数或周数内自动解封,除非权利人证明确有必要进行身份保密。

结论

阅读这篇文章经常让读者感到困惑、沮丧和愤怒。SAD计划似乎违反了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知识产权规则,读者无法理解权利人如何逃脱这些规则约束。此外,读者也很难相信法官会容忍甚至鼓励这些做法,而不是断然制止它们。

然而,SAD计划案例数量之所以持续增长,是因为权利人持续获得其本不应获得的收益。SAD计划虽然确实帮助一些权利人打击了一些造假者,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相反,法官和监管者应该采取更多措施来保护成千上万受害商家、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的利益。权利人有其他方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打击外国造假者。

 

来源:原文刊载于《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作者Eric Goldman教授授权译者翻译成中文并发布。其中唐怡、韩冰、黄文瑞来自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游天龙、贾颖来自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