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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诉讼

民事司法诉讼

 

除前述通过平台解决外,权利人认为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害。

一、美国

美国实行“双轨制”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对于商标诉讼,根据《兰哈姆法》,商标权人可以选择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此类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他人行为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对方侵权,通常被告需要在收到传票后21日内答辩,届满未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缺席登记和缺席判决。

权利人可以向美国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签发的禁止侵权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强制令,包括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即强制下架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冻结侵权人的店铺乃至支付账户等。权利人在临时禁令失效之前还可以进一步提出颁布初步禁令的动议。

如果商标权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救济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签发禁令;销毁或没收侵权物品;金钱救济,包括被告获得的利润、原告遭受的损失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救济。如果专利权人在审判中获胜,原告可以寻求以下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禁令。版权权利人可在联邦法院寻求以下救济:禁令;扣押和销毁侵权物品;损害赔偿,可以选择主张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或法定损失(即由《版权法》规定的损失);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通常只有在侵权前已注册版权的版权权利人才能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

二、德国

在德国,专利侵权案件由地区法院和地区高级法院审理,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地区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在多地发生(如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则可能德国全境的地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就存在“选择法院”的问题。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和汉堡是四大最受欢迎的地区法院所在地。

若当事人对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上诉至地区高等法院。地区高等法院既可以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也可审查法律适用部分,但是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较为受限。当事人可就地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是需要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几项要求。

在德国,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要获得初步禁令,必须遵循相当严格的要求,侵权行为对法院来说应该是相当清晰的,复杂的案件不太适合进行初步禁令程序。此外,专利的有效性应该相当明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例如相关专利的有效性已经在专利异议或无效程序中得到明确。

德国诉讼程序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如某被控侵权产品是新产品,则被告需要证明其生产过程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法院发现专利侵权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原告可以寻求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

(1)禁令救济—永久禁令;

(2)损害赔偿;

(3)提供侵权范围信息的义务;

(4)侵权货物的销毁;

(5)召回侵权产品;

(6)公开判决。

德国法律没有规定惩罚性或额外的损害赔偿。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计算自己的损害金额:

(1)原告的利润损失(很少适用);

(2)参照合理各方一致同意的许可费用(经常适用);

(3)侵权人利用侵权产品/方法获得的利润(不经常应用)。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必须向胜诉方偿还诉讼费用。德国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书中裁定各方承担诉讼费用的百分比。但是,败诉方偿付的诉讼费用根据《法定费用表》是有限额的,在实践中,实际诉讼费用并不会全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仍需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法国

波尔多、里昂、马赛、里尔、南希、南泰尔、巴黎、法兰西堡、雷恩和斯特拉斯堡等10家司法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其中,巴黎司法法院对专利侵权和无效案件、共同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原告可申请临时措施,以推进案件或防止证据、财产灭失。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令;纠正措施:如召回侵权产品,没收或予以销毁等;公开判决并由被认定侵权者承担费用。

四、意大利

根据意大利《版权法》和《工业产权法》,如遭遇侵权,权利人可寻求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措施包括:永久禁令;归还或销毁侵权作品或材料;召回侵权作品或材料;在报纸或互联网上公开判决;损害赔偿等。其中,损害赔偿金额可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或者合理许可费用计算,或者两者综合考虑来确定。合理许可费用是指侵权一方通过正常许可可能需要支付的许可费。

根据意大利法律,在满足“充足的法律依据”(Fumus boni iuris)和“迟延将导致风险”(periculum in mora)的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临时/预防措施。所谓“充足的法律依据”(Fumus boni iuris),是指主张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法院通过判例阐明了满足fumus boni iuris的各种标准,包括提交给法院的诉状有很大的胜诉可能性,且并非轻率或不合理。“迟延将导致风险”(periculum in mora)是指侵权行为的持续可能对权利人造成即时的、不可弥补的和严重的损害风险。申请临时救济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是,如果原告以欺诈手段获得临时救济,例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误导性或伪造的证据,被告可能有权就临时救济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可用的临时救济包括:临时限制令、搜查令、披露文件或信息令—法院通常在下达搜查令的同时下达此类命令;临时禁令—冻结制造假冒商品所需的工厂、工具或部件的命令。

五、菲律宾

菲律宾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指定的作为特别商事法院的地区法院审理。如遭遇侵权,权利人或其它权益受侵害的人(如独占被许可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利用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要求对方披露文件或信息。不配合证据开示可能受到处罚。

民事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处分或销毁侵权产品。其中,损害赔偿可以是实际损失、合理许可费,法院也可判赔超出实际损失的金额(但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倍)。

六、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法案》,新加坡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集中于新加坡最高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对包括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管辖权。

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向被告送达传唤令,并通常附起诉状及证据。临时措施申请可在提起诉讼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法院在收到临时措施申请后当天或第二天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被告在收到传唤令后22日内提出答辩或反诉,并送达至原告或其代理人处。

案件正式审理之前,可能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专利侵权诉讼一审程序通常需要18个月-3年,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需要12-18个月。

侵犯知识产权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禁令;要求侵权人交付或处置侵权产品;损害赔偿;返还非法所得;要求侵权人声明专利有效及存在侵权行为等。

七、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以及金额超过100万令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吉隆坡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吉隆坡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区外的其它高等法院亦可受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向被告送达传唤令,并通常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也可在送达传唤令后申请临时措施,种类包括临时禁令、搜查令等。法官通常会在批准或驳回临时措施前开庭审理,并在庭审结束后立即作出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法院做出的上诉判决是最终判决。但是向联邦法院上诉,仅在如该问题是需要首次确认审判原则的问题,或者联邦法院认为事项重大的情况下才会受理。

侵犯知识产权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禁令;要求侵权人交付或处置侵权产品;损害赔偿等。